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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依申请缩短行政处罚公示期限办理办法

日期:2020-10-30 15:23    来源: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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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维护文化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优化文化市场营商环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依申请缩短行政处罚公示期限办理工作,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以下简称总队)根据《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市司法局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加快推进监管执法有关制度的通知》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行政处罚公示期限,指行政处罚决定在总队官网行政处罚公示栏目公示的期限。
  行政处罚公示期限分为3个月、6个月、12个月,最短不少于3个月。
  根据《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违法行为分类目录》,处罚公示期限为3个月的,不得再申请缩短公示期限。
  第三条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行政处罚相对人,可以申请缩短行政处罚公示期限:
  1.受到总队做出的行政处罚;
  2.依照《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违法行为分类目录》,违法行为分类为一般情形;
  3.处罚决定依法执行完毕,未出现超期履行、加处罚款等情形。
  第四条 行政处罚相对人申请缩短行政处罚公示期限,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主体资质证明及相关授权文件:
  单位须提供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非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来办理申请事宜的,须填写授权委托书(附件1),并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
  个人须提供身份证明文件,非本人来办理申请事宜的,须填写授权委托书(附件1),并提交相对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
  (二)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相对人,还须提供处罚决定已履行完毕的证明材料。
  (三)缩短行政处罚公示期限申请书(附件2)。
  (四)其他须要说明及提供的材料。
  上述证明文件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签字、注明材料提供日期,单位另须加盖单位公章。如果一份材料页数超过一页,应当加盖骑缝章。
  第五条 总队通过网络接收缩短行政处罚公示期限的申请,法制监督处(研究室)负责具体承办工作。申请人可以通过政务邮箱(fazhichu@whzf.beijing.gov.cn)将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的主体资质证明文件等材料原件扫描并报送至上述邮箱。
  无法实现网上报送的,可携带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总队办公场所现场提交。
  第六条 总队接收申请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至第四条要求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对材料进行补正补齐。申请人补正补齐材料后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至第四条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七条 总队受理申请后,从以下四个方面对缩短行政处罚公示期限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一)申请人是否配合执法调查;
  (二)申请人是否及时改正、停止违法行为;
  (三)申请人是否及时、完全履行处罚决定;
  (四)申请人是否受到多次行政处罚(近两年来三次以上)。
  第八条 总队应在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缩短行政处罚公示期限决定。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总队主要领导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第九条 总队作出缩短行政处罚公示期限决定,应自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总队官网行政处罚公示栏目更新公示期限。如行政处罚决定在缩短期限后无需再公示,予以撤回。
  总队作出不予缩短行政处罚公示期限决定,应自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总队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依规,严格按照本办法办理缩短行政处罚公示期限工作。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与办理事项服务无关的证明材料,不得违规办理缩短行政处罚公示期限工作。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提供虚假材料、瞒报受处罚事实、瞒报履行处罚决定事实的,总队将立即终止相关办理工作,已经作出缩短行政处罚公示期限决定的予以撤回,并不再受理该申请人的申请。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2-缩短处罚公示期限申请书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2020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