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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领域行政强制责任清单

日期:2021-10-08 15:39    来源: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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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运行环节

责任事项

1

()决定

   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进行查处时,实施前应当先报告,经批准后作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

2

    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符合法定条件。

3

()执行

    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4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现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5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7

    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8

    对依法应当没收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应当依法予以没收或销毁。

9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10

()解除

    对符合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条件的,应当依法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11

    对构成犯罪的,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12

()事后监管

    建立健全事后监管制度,依法履行监督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