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运行环节 |
责任事项 |
1 |
(一)决定 |
对有证据证明违反《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实施前应当先报告,经批准后作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 |
2 |
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符合法定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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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二)执行 |
由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
4 |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现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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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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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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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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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依法应当没收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应当依法予以没收或销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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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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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三)解除 |
对符合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条件的,应当依法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
11 |
对构成犯罪的,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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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四)事后监管 |
建立健全事后监管制度,依法履行监督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