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运行环节 | 责任事项 |
1 | (一)决定 | 对涉嫌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和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实施前应当先报告,经批准后作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 |
2 | 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符合法定条件。 | |
3 | (二)执行 | 由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
4 |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现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 |
5 |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 |
6 |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 |
7 | 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 |
8 | 对依法应当没收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应当依法予以没收或销毁。 | |
9 |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 |
10 | (三)解除 | 对符合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条件的,应当依法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
11 | 对构成犯罪的,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 |
12 | (四)事后监管 | 建立健全事后监管制度,依法履行监督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