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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领域行政强制责任清单

日期:2026-07-02 16:58    来源: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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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运行环节

责任事项

1

(一)决定

对涉嫌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和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实施前应当先报告,经批准后作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

2

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符合法定条件。

3

(二)执行

由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4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现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5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7

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8

对依法应当没收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应当依法予以没收或销毁。

9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10

(三)解除

对符合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条件的,应当依法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11

对构成犯罪的,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12

(四)事后监管

建立健全事后监管制度,依法履行监督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