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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依据和立案依据

日期:2026-07-02 18:41    来源: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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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法依据

序号法规名称
1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
2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3印刷业管理条例
4出版管理条例
5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6报纸出版管理规定
7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
8标准出版管理办法
9图书出版管理规定
10图书质量管理规定
11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12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
13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
14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
15复制管理办法
16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17出版物进口备案管理办法
18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19北京市图书馆条例
20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21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2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23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24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25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26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27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28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9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
85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30电影产业促进法
31电影管理条例
32电影艺术档案管理规定
33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
34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
35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36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37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38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
39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40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
41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
42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43《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44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45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
46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47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
48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49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50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51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52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53著作权法
54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55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56旅游法
57旅行社条例
58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59导游管理办法
60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61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62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
63北京市星级饭店安全生产规定
64北京市旅游条例
65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66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67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68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69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70长城保护条例
71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
72北京市明十三陵保护管理办法
73周口店遗址保护管理办法
74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
75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76北京市长城保护条例
77博物馆条例
7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79北京市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管理暂行办法
80宗教事务条例
81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
82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83北京市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
84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
86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87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
88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二、立案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北京市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第九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符合下列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

(二)依法可能给予行政处罚;

(三)属于本行政机关管辖。

3.《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4.《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五条: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立案查处。

5.《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适用一般程序查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

对本办法列举的违法行为,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自行决定立案查处,或者根据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决定立案查处,也可以根据被侵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知情人的投诉或者举报决定立案查处。

6.《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一条:

旅游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接到举报、处理投诉或者接受移送、交办的案件,发现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旅游法律、法规、规章时,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一)对该行为可能作出行政处罚的;

(二)属于本部门管辖的;

(三)违法行为未过追责时效的。

立案应当经案件承办机构或者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

案件情况复杂的,经承办机构负责人批准,立案时间可以延长至14个工作日内。

7.《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文物行政部门发现违法行为具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在5日内立案:

(一)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

(二)有客观的违法事实;

(三)属于文物行政处罚的范围;

(四)属于本部门管辖。

决定立案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本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并确定两名以上文物行政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