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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琦

日期:2024-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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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张某琦
法定代表人姓名: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4-11-11
处罚事由: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
处罚依据: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 1000 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 268 元;2.罚款 1000 元
处罚机关: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当前状态:
正常
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文执罚〔2024〕第600225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