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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日期:2019-12-13 12:57    来源: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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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文化市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基准》。
  第二条 本《基准》适用于北京市文化市场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
  第三条 本《基准》执法主体为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和各区文化委员会。
  第四条 本《基准》中各类违法行为依据社会危害性划定为A、B、C三个基础裁量档次。其中:“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严重的”对应A档,“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一般的”对应B档,“违法行为本身危害性轻微”对应C档。
  第五条 本《基准》中,针对各类违法行为设定的基础裁量档,其对应的裁量幅度为依法“从轻”处罚的下限至“从重”处罚的上限。属于行政处罚法应当或者可以减轻、加重处罚情节的,可以跨越本《基准》规定的基础裁量档实施处罚,具体裁量基准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

  第二章 不予、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适用
  第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已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一)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
  (二)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
  (三)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
  (四)因残疾或者下岗失业等原因,生活确实困难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二)经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责令停止、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四)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七)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其他特别裁量规则

  第十条 文化领域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
  (一)歌舞娱乐场所接纳中小学在校学生的按照基础裁量阶次最高阶次从重处罚;
  (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中小学在校学生进入营业场所的比照基础裁量阶次上浮一阶从重处罚;
  (三)游艺娱乐场所在法定节假日外接纳未成年中小学在校学生的比照基础裁量阶次上浮一阶从重处罚;
  (四)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服务营业场所在寒暑假接纳未成年中小学在校学生的按照最高裁量阶次上限处罚;
  (五)游艺娱乐场所在寒暑假法定节假日外接纳未成年中小学在校学生的按照最高裁量阶次上限处罚。
  第十一条 出版领域减轻、免除及从重处罚情形:
  (一)印刷或者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散发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或者其他非法出版物的,当事人对非法出版物的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二)涉及淫秽内容的案件按自由裁量权基准提高一阶执行,已达到最高档阶的按法定行政处罚幅度最高限额执行。

  第四章 实施裁量基准制度要求

  第十二条 对按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较重或者减轻处罚的重大、疑难和复杂案件,且符合集体讨论条件的,应当通过集体讨论,才能做出处理决定。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程序有特别规定的,按照其特别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基准》及对应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原有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与本《基准》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基准》为准。

  附件:北京市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