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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制发单位]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 [实施日期] 2026-06-18
  • [成文日期] 2026-06-18
  • [发文字号] 京文执发〔2026〕36号
  • [失效日期]
  • [发布日期] 2026-06-18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关于印发《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分级分类监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6-06-18 18:33    来源: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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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文化和旅游局,总队各部门、宣传和执法保障中心: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分级分类监管管理办法》已经总队党委扩大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分级分类监管管理办法》(京文执发〔2022〕23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2026年6月18日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分级分类监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规范以“风险+信用”为核心的分级分类监管体系建设,提高事中事后监管效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市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北京市关于加强风险分类管理提升监管效能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首都文化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以下简称总队)和各区文化和旅游局综合执法大队(以下统称文化综合执法部门)适用本办法的规定,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新闻出版(含网络出版)、文化(含网络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含互联网视听节目)、旅游、文物等行业监管对象,以及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团体场所等实行以“风险+信用”评价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

已纳入全市综合执法信息化工作平台台账库的文化市场领域非许可类经营主体及擅自从事许可经营活动被文化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的主体,参照本办法适用“风险+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监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信用”评价,是指总队根据“合法、公正、适用”原则,以北京市文化执法工作指挥调度平台归集的执法信息为基础,充分结合风险预警信息和信用评价信息,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评价方法,构建“风险+信用”评价模型,对监管对象风险信用状况进行量化,确定“风险+信用”评分评级,并以数值或文字形式记录的一种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分级分类监管,是指运用“风险+信用”评价结果,对监管对象实施差异化执法手段,并建全完善“风险+信用”对象名单库的过程。

第四条   总队构建本市文化综合执法“风险+信用”评价体系及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平台。“风险+信用”档案信息的归集、公示和使用,遵循合法、客观、准确、必要和安全的原则,依法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  总队负责对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风险+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统筹,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全面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整体工作。

第二章  “风险+信用”评价体系

第六条  参照国际通行的350-950分值范围和《北京市行业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参考指南》,结合本市文化综合执法实际情况,监管对象“风险+信用”评价结果在档案系统中分为“红(差)、黄(中等)、蓝(良好)、绿(优秀)”四个等级,具体划分标准和信用风险情况释义如下:

红色  350≤X<500 信用很差,有严重风险;有很大不确定因素;

黄色 500≤X<750 信用欠佳,有较高风险;有不确定因素;

蓝色 750≤X<850 信用较好,风险较低;处于正常循环状态,不确定因素较小;

绿色  850≤X≤950 信用很好,基本无风险;处于良性循环状态,不确定因素很小。

第七条  结合行业主管部门及市场公共“风险+信用”分类指标和评分标准,构建行政执法、行业主管和市场通用综合评价结果,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系统对接更新行业主管部门评价和市场通用评价结果。按照行政执法评价权重50%、行业主管评价权重30%、市场通用评价权重20%予以折算,作为监管对象的最终“风险+信用”评分评级。突出风险防控,加强红色企业认定管理,行政执法、行业主管或市场通用评价结果有一项为信用很差风险很高的,综合评价直接认定为红色。

行政执法“风险+信用”评分由风险指标评分和信用指标评分共同构成,具体公式为风险指标评折算分×20%+信用指标评分×80%。风险指标评折算分=风险指标评原始分/100*600+350。

积分达到950分或者350分后不再变化,评价结果实施动态升降和分级管理。以三年为周期,更新升级行政执法指标评价体系,重新计算行政执法评价结果。

第三章  风险评价和预警管理

第八条  构建科学、规范、严密的风险评价和预警管理工作机制,加强对市场经营行为的风险监测分析,突出对监管对象潜在风险的感知预判能力、线索发现能力和精准查实能力,提高监管及时性、精准性、有效性。

第九条  监管对象的客观风险评价结果采用百分制评分,划分为四个等级,具体分为:

红色(A级)    0≤X≤25  有严重风险;

黄色(B级)   25<X≤50  有较高风险;

蓝色(C级)  50<X≤75  有较低风险;

绿色(D级)   75<X≤100 基本无风险。

客观风险评分主要参考行业固有特点和个体经营方式,评价标准从安全生产影响程度、提供文化产品或服务的内容安全程度、高风险检查事项聚集程度、存续年限、经营住所地一致性五个生产经营因子定量分析综合评级。每个生产经营因子满分20分,总得分为五个因子得分之和。评价指标项实行动态管理,持续优化。

第十条  市区两级文化综合执法部门依据客观风险评价实施客观风险预警管理,树立以风险防控为核心的监管理念,将监管资源更多配置在高风险行业领域,推进执法力量的精准投放。

第十一条  监管对象的随机风险预警主要参考“投诉举报”“上级线索”“社会事件”“线索提示”和市场监管提示等信息因素。

“投诉举报”,文化综合执法部门一定时间段内收到异常大量的针对同一行业或同一企业的社会投诉举报信息。

“上级线索”,文化综合执法部门一定时间段内收到上级机关交办等包含违法行为线索的信息。

“社会事件”,某行业领域受国家(社会)重大活动影响、重大政策调整、公共事件影响等临时预警信息。

“线索提示”,文化综合执法部门利用首都文旅舆情感知及内容监测系统、语言类演出智慧监管、旅游团智慧监管、网吧监控系统、安全生产智慧监管等发现的风险提示信息。

市场监管提示,根据市经信局“重点关注对象名单机制”调整风险评级。

第十二条  随机风险预警管理为临时性评级管理机制,出现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情形,可将特定行业、特定主体纳入临时预警管理期,“风险+信用”评分暂时锁定,参照红色主体管理规则进行执法监管。临时预警管理期结束后解锁“风险+信用”评分并实施相应评级管理。

第四章  信用评价和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监管对象信用档案由“基本信息”“审批事项”“检查信息”“违法信息”四个基本要素构成。对查处的擅自从事类经营活动主体补充建立无资质档案库,库内主体档案信息由“基本信息”“检查信息”“违法信息”三个基本要素构成。

“基本信息”包括监管对象的登记核准信息和日常经营等信息。

“审批事项”包括监管对象的许可资质等信息。

“检查信息”指文化综合执法部门对监管对象行政执法检查的情况。

“违法信息”指文化综合执法部门对监管对象违法行为查实的情况,包括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移送和公告、申请强制执行等情形。

第十四条  信用评价指标项实行动态管理,持续优化。具体记分规则为:

1.在本办法实施后,监管对象的初始评价以黄色区间为基础,综合上三个年度市区两级文化综合执法部门执法数据赋分。

2.企业正常续存并营业的,为正向指标,每年获取积分值。

3.企业接受执法检查合格,为正向指标,每次获取积分值。执法检查发生在处罚公示期内的,不加分。企业接受执法检查不合格,为负向指标,每次减扣积分值。

4.出现下列情形的,均为负向指标,每次减扣积分值。

(1)受到不予处罚等处理结果的;

(2)受到非重大行政处罚的;

5.出现下列情形的,均为负向指标,直接降级为红色主体,综合评分降为400分。

(1)两年内因同样违法行为受到两次处罚以上的;

(2)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的;

(3)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处罚决定被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

6.出现下列情形的,均为负向指标,直接降级为红色主体,综合评分降为400分。

(1)发生涉政涉意识形态、涉未成年人、涉“黄赌毒”、涉安全生产类问题被相关部门通报并查实的;

(2)被市委市政府、中宣部、文旅部等上级机关通报并查实的;

(3)被纳入文化市场失信管理的;

(4)被媒体报道并查实、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7.对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执法活动的监管对象,可依据情节严重程度、危害后果等进行相应降分调级管理,并在文化综合执法部门官网公示。

(1)执法现场拒不提供各类文件材料以备查验或者拒绝接受执法询问的,每次扣减信用评分;

(2)推诿、搪塞或者拒不前往文化综合执法部门接受调查的,每次扣减信用评分;

(3)如因上述两种情形导致案件无法继续办理的,直接降级为红色主体,综合评分降为400分。

第五章  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和服务

第十五条  文化综合执法部门依据监管对象“风险+信用”评价结果,全面实施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和服务。对于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监管对象,合理降低检查比例和频次,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对于信用风险一般的监管对象,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合理控制现场检查次数;对于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监管对象,适当提高检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

第十六条  各级文化综合执法部门开展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原则上一律使用“双随机”方式开展。根据评分评级情况,确定监管对象的被抽查概率,具体如下:

以非现场形式开展的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可以对所有监管对象实施检查,绿色、蓝色、黄色和红色监管对象抽中占比为1:1:5:3。

以现场形式开展的日常检查,贯彻落实“无事不扰”和分级分类监管举措,不得对白名单企业和绿色、蓝色监管对象实施现场检查。黄色和红色监管对象抽中占比为4:6。

以现场形式开展的专项检查,必要情况下可以对白名单企业和绿色、蓝色监管对象实施现场检查,绿色、蓝色、黄色和红色监管对象抽中占比为1:1:5:3。

第十七条  贯彻落实“一表通查”工作要求,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做到对同一监管对象“一次检查、全面体检”。落实“高风险检查项重点监管、一般检查项随机抽查、低风险检查项无事不查”工作原则,强化精准靶向治理。贯彻落实“综合查一次”工作要求,各区在具体实施执法检查时,做到对同一监管对象“进一次门、查多项事”,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的干扰。

第十八条  持续转变执法观念,主动靠前一步提供执法服务,对黄色、红色监管对象探索实施行政指导,适时采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的执法方式,开展专业化指导和精准化帮扶,增强企业合规意识和风险防控能力。

加强对红色监管对象的监管力度,纳入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加强日常现场检查,但不得超过年度检查频次上限。

第十九条  各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时,探索将“风险+信用”评价结果纳入自由裁量范畴,和违法情节、违法经营额、违法所得等一并综合考量确定处罚幅度。

第二十条  切实用好“风险+信用”评价结果,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文化市场信用环境。不断提升行业自治水平,促进监管对象加强信用管理、提升诚信意识,加强自我监督、履行法定义务。进一步加强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建设,扶持其开展行业服务规范制定、行业自律管理、从业人员资质认定等工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自我管理、自我规范的作用。

第六章  权益保护

第二十一条  全面依法公开《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分级分类监管管理办法(试行)》和监管对象“风险+信用”评分依据,适时依法公开文化综合执法“风险+信用”评价结果,增加企业运营、行政监管等情况的社会透明度。

第二十二条  持续推进监管对象信用修复。加强监管对象信用修复工作,调整完善《行政处罚行为分类目录》,严格执行《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依申请缩短行政处罚公示期限办理办法》,及时公示并更新维护监管对象的执法公示信息,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监管对象对其执法公示信息有异议的,可向总队提出异议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总队应当在受理异议复核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执法信息数据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文化综合执法部门在开展“风险+信用”评价及分级分类监管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总队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分级分类监管管理办法》(京文执发〔2022〕23号)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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