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净化首都文化市场秩序,规范举报受理工作,根据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市场举报办理规范》《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办法》等规定及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以下简称总队)办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通过12345举报电话、来信、来访、网上举报等方式对涉嫌文化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
第三条 总队依法受理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关于文化、文物、新闻出版、版权、广播电视、电影、旅游市场以及宗教领域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
第四条 举报人提出举报事项时,应提供被举报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以及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情节等线索;有证据材料的可同时提供。
投诉人针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申请立案查处的,应按照国家版权局《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规定,提供申请书、身份证明、权利证明、被侵权作品(或者制品)以及其他证据。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受理:
(一)不属总队职权范围的;
(二)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追溯期限的;
(三)对已受理或正在办理中的举报,同一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举报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四)依法应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或者已经进入上述程序的;
(五)其他应当依法不予受理的。
第六条 对于能够当场决定是否受理的举报,应当当场决定;不能当场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为便于案件查办,鼓励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对不愿提供个人信息的,尊重其意愿。
第八条 举报人要求奖励的,须提供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举报奖励金的申领和发放按照《北京市文化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执行。
第九条 举报办理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举报人信息和举报内容。
第十条 本规定由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2021年1月1日发布的《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举报受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