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维护文化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规范行政处罚查询办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队受理相关单位以下领域行政处罚查询申请:
(一)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文化、网络游戏等文化行政管理领域;
(二)著作权、出版、印刷、音像制品、互联网出版等新闻出版(版权)行政管理领域;
(三)电影、广播电视、互联网视听节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等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领域;
(四)文物购销等文物行政管理领域。
第三条 许可经营单位须提交如下材料:
(一)相关主体资质证明文件:
1.营业执照;
2.相关领域许可证(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
3.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如单位名称变更文件等)。
上述证件或材料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二)查询申请书(附件1);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非法定代表人来办理申请事宜的,须填写授权委托书(附件2),并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以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其他需要说明及提供的材料。
非许可经营单位应提交上述除相关领域许可证以外的材料。
以上材料均须注明材料提供日期并于日期上加盖单位公章,如果一份材料页数较多,应当加盖骑缝章。
第四条 总队法制监督处具体负责受理当事人行政处罚查询申请。
行政处罚查询申请办理时间为每周四下午,法制监督处收到当事人申请材料后,由承办人对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对材料进行补正或者补齐。申请人补正或者补齐材料后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第五条 总队受理申请人申请材料后,在总队及申请人住所地文委执法队相关年度处罚数据中进行查询。必要时,可以向申请人住所地文委执法队或相关单位询问申请人的相关情况。
承办人根据查询结果,制作行政处罚查询告知书文本,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总队主管领导审批。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处罚查询告知书。
第六条 如无其他情况,受理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处罚查询告知书。告知书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受委托人领取,申请人应妥善保管行政处罚查询告知书。
第七条 总队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依规,严格按照本办法办理行政处罚查询服务工作。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与办理查询服务无关的证明材料,不得违规办理行政处罚查询工作。
申请人应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提供虚假材料、瞒报受处罚事实、瞒报企业名称及住所地相关主体资质信息变更等事宜的,总队立即终止相关行政处罚查询工作,并不再受理该单位的申请。
申请人应在行政处罚查询告知书出具后20个工作日内领取。逾期未领取的,总队将销毁已出具的告知书,并不再受理该单位的申请。
第八条 行政处罚查询告知书仅告知申请人在其申请时间段内是否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并非我单位出具的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不对第三人产生任何法律效力和法律后果。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关于出具相关单位有无违法记录证明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