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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制发单位]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 [实施日期] 2021-02-04
  • [成文日期] 2021-02-04
  • [发文字号] 京文执办发〔2021〕8号
  • [失效日期]
  • [发布日期] 2021-02-04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关于印发《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日期:2021-02-04 09:52    来源: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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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队各部门:

经总队党委扩大会研究同意,现将《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2021年2月4日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除依法需要保护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外,对适用一般程序查办的行政处罚案件,主动公开案件信息。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当包括: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二)被处罚人名称或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案由;

(四)处罚依据;

(五)处罚结果;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七)救济渠道;

(八)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安全,影响社会稳定;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以及自然人住所、肖像、电话号码、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

第五条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当自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依法予以公开。

行政处罚决定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发生变更或撤销的,要在处罚决定变更或撤销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公开变更或撤销的信息。

第六条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途径为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门户网站以设立公开专栏的形式,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经总队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可将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报送至市级文旅、市场监管、经信等部门的相关网站和信用监管平台。

第七条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行自动公开流程。

各支队在呈批行政处罚决定时提出是否公开意见;如不予以公开,应说明理由。对同意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件,由执法办案业务系统自动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息转化为公开信息,在作出处罚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自动推送至门户网站上的公开查询专栏。

因技术系统升级改造、办公场所搬迁、门户网站建设等原因而不能实行自动公开时,按照“依申请公开”流程进行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第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发生变更或撤销的,由法制监督处(研究室)提出书面申请,经总队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由信息中心负责修改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示期限及其缩短的有关事项,由市文化市场执法总队另行规定。

第十条  法制监督处(研究室)负责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和监督工作。

各支队对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信息中心负责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和报送的技术支持工作。

宣传和投诉举报事务中心负责日常巡查市文化市场执法总队门户网站上的公开查询专栏,发现存在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错误,及时通报办公室(装备财务处)、法制监督处(研究室)和信息中心;接受社会公众关于市文化市场执法总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问询,协调有关部门予以解释后,负责回复投诉人、问询人。

第十一条  一经发现违反本细则、导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工作出现错误、侵害当事人或社会公众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情形,由机关纪委负责查处、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部门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1年2月4日起施行。2016年11月22日起施行的《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本细则由法制监督处(研究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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