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净化首都文化市场秩序,规范举报受理工作,根据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市场举报办理规范》、《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办法》等有关规章、法规及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以下简称总队)设立全市统一的文化市场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网上举报地址、办公场所地址等接收举报途径,并向社会公布。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可以通过前款规定的举报途径,以来函、来电、来访、传真、电子邮件、网上举报等方式提出举报。
第三条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宣传和投诉举报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宣举中心)负责举报案件的接收、受理工作。
第四条 宣举中心依法受理属于总队职责范围内的,关于文化、文物、新闻出版、版权、广播电视、电影、旅游市场以及宗教领域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
第五条 举报人提出举报事项时,应提供被举报人的名称(姓名)、地址及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等线索及相关实物或电子证据等材料。
第六条 除前条规定外,根据被举报行为所属领域不同,举报人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对著作权侵权进行投诉的,应同时提交申请书、权利证明、被侵权作品原件或制品等相关证据材料;
(二)对涉及出版物的举报,应同时提交出版物样品及购买凭证等相关证据材料;
(三)对涉及互联网内容的举报,应同时提交网络截图、视频资料等相关证据材料;
(四)对涉及旅游领域的举报,应同时提交交易凭证以及旅游合同或行程信息等相关证据材料;
(五)对涉及文物的举报,应同时提交涉案物品系文物的鉴定或证明材料,文物保护单位除外。
第七条 举报人提供的举报材料,无论受理与否,一律不予退还,总队不承担保管责任。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受理:
(一)违法行为超过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追究时效的;
(二)对已受理未办结的举报,同一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举报的;
(三)对已办结的同一事项再次举报,不能提供新证据的;
(四)不能提供被举报人(单位)必要主体信息及举报事项所必需的证据材料的;
(五)依法应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或应向其他行政部门进行举报或投诉的;
(六)已进入第(五)项所述程序的;
(七)不属于总队职权范围内的;
(八)未能提供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的举报材料。
第九条 对于能够当场决定是否受理的举报,应当当场受理;不能当场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是否受理;举报人联系方式不确定的除外。
第十条 为便于案件查办,鼓励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对不愿提供个人信息的,尊重其意愿。
第十一条 举报人要求奖励的,必须在提出举报时提供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举报奖励金的申领和发放按照《北京市文化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举报办理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举报人信息和举报内容。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3月1日发布的《北京市文化市场举报办理规定》同时废止。
2020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