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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制发单位]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 [实施日期] 2021-01-01
  • [成文日期] 2020-12-07
  • [发文字号] 〔〕
  • [失效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12-07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举报受理办法

日期:2020-12-07 16:25    来源: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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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净化首都文化市场秩序,规范举报受理工作,根据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市场举报办理规范》、《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办法》等有关规章、法规及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以下简称总队)设立全市统一的文化市场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网上举报地址、办公场所地址等接收举报途径,并向社会公布。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可以通过前款规定的举报途径,以来函、来电、来访、传真、电子邮件、网上举报等方式提出举报。

第三条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宣传和投诉举报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宣举中心)负责举报案件的接收、受理工作。

第四条  宣举中心依法受理属于总队职责范围内的,关于文化、文物、新闻出版、版权、广播电视、电影、旅游市场以及宗教领域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

第五条  举报人提出举报事项时,应提供被举报人的名称(姓名)、地址及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等线索及相关实物或电子证据等材料。

第六条  除前条规定外,根据被举报行为所属领域不同,举报人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对著作权侵权进行投诉的,应同时提交申请书、权利证明、被侵权作品原件或制品等相关证据材料;

(二)对涉及出版物的举报,应同时提交出版物样品及购买凭证等相关证据材料;

(三)对涉及互联网内容的举报,应同时提交网络截图、视频资料等相关证据材料;

(四)对涉及旅游领域的举报,应同时提交交易凭证以及旅游合同或行程信息等相关证据材料;

(五)对涉及文物的举报,应同时提交涉案物品系文物的鉴定或证明材料,文物保护单位除外。

第七条  举报人提供的举报材料,无论受理与否,一律不予退还,总队不承担保管责任。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受理:

(一)违法行为超过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追究时效的;

(二)对已受理未办结的举报,同一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举报的;

(三)对已办结的同一事项再次举报,不能提供新证据的;

(四)不能提供被举报人(单位)必要主体信息及举报事项所必需的证据材料的;

(五)依法应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或应向其他行政部门进行举报或投诉的;

(六)已进入第(五)项所述程序的;

(七)不属于总队职权范围内的;

(八)未能提供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的举报材料。

第九条  对于能够当场决定是否受理的举报,应当当场受理;不能当场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是否受理;举报人联系方式不确定的除外。

第十条  为便于案件查办,鼓励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对不愿提供个人信息的,尊重其意愿。

第十一条  举报人要求奖励的,必须在提出举报时提供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举报奖励金的申领和发放按照《北京市文化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举报办理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举报人信息和举报内容。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3月1日发布的《北京市文化市场举报办理规定》同时废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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