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分级分类监管管理办法》为什么要修订?
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市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有关精神,切实落实《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2026年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打造“四融四促”优化营商环境品牌,持续推动文化综合执法工作规范化开展,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以下简称“总队”)综合近几年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关于规范涉企检查、一体化综合监管等工作要求,完成了《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分级分类监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新一轮修订工作。
二、本次《管理办法》修订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本次《管理办法》修订的主要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有6部,具体如下:
1.《关于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的实施方案》(国办发〔2026〕8号)
2.《北京市优化营商条例》
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25〕10号)
4.《北京市进一步深化改革提升综合行政执法效能的工作意见》(京监管联办发〔2025〕6号)
5.《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监管执法小组工作方案》(京监管联办发〔2026〕2号)
6.《北京市文化和旅游行业“风险+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管理办法(试行)》(京文旅发〔2023〕22号)
三、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本次《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主要从以下三方面开展:
(一)企业主体评价模型优化升级
整体引入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的评价结果,确定合理加权系数,形成行管、执法和通用综合评价结果,优化评分指标体系,全面客观反映文旅企业经营状况。在企业客观风险评价指标中加入高风险事项因子,进一步筑牢差异化监管基础,推动监管资源向高风险领域聚焦配置,提高监管质效。重点调整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二款、第十四条内容。
(二)强化差异化监管和服务
在优化调整分级分类指标、做好企业“风险+信用”评价基础上,要重点推动差异化监管和服务的实施。结合近几年一体化综合监管等工作要求,持续推进精准监管和行政指导。重点调整第十六条第二至第四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内容。
(三)其他主要修改
调整第一条、第二条、第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内容,进一步完善制定依据、评价对象、指标周期等规定,明确新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分级分类监管管理办法》(京文执发〔2022〕23号)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