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的修订背景是什么?
为更好营造首都法治化营商环境,进一步加大助企惠民力度,持续推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优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开展,根据2024年年底修订出台的《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有关行政处罚公示相关规定,并经与市经信局沟通,总队完成了对《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新一轮修订工作。
二、《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的主要修订内容是什么?
(一)对缩短处罚公示期执行标准进行了优化调整
旧《目录》是总队2020年严格按照市经信局和市司法局《关于编制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工作的函》编制的,新《条例》实施后,部分内容已经不适应新法对于《目录》编制的要求,主要表现在相关标准及执行的设置上:
旧《目录》对于违法行为“一般”和“严重”的认定标准以及相应的公示期执行标准为:
1.旧《目录》对每一项处罚职权对应的不同违法情节的违法行为均进行了“一般”和“严重”的区分,即便最严重的处罚在5万元以下,只要违法情节处于裁量权最高档,均认定为“严重”违法行为。
存在问题:此认定标准与违法行为严重程度的实际不符。
2.“严重”违法行为,公示期一律不得缩短。
存在问题:新《条例》并未规定对于“严重”违法行为不得缩短公示期。只要符合相关要件,均可进行缩短操作。尤其对于前述实际处罚不重、但因其处于裁量权最高档的情形,规定不得缩短公示期,与优化营商环境原则理念不符。
综上,此次我们对缩短处罚公示期执行标准进行了大幅调整,在尊重前期市司法局对于处罚职权对应违法行为性质判定的前提下,坚持结果导向,按照结果进行“一般”和“严重”的划分,从而确定可缩短公示期的期限,重点对“小过”违法行为加大了缩短公示期力度,达到实质上的“过错-处罚-公示”相当,进一步释放优化营商环境政策利好,切实助企惠民。调整后的标准及执行规则如下:
1.处罚结果为较大数额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单位5万元以上,个人1万元以上,与听证标准保持一致)、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的,违法行为分类为“严重”,公示期为1年,可依申请缩短公示期至6个月。
说明:不再以违法行为是否处于处罚职权裁量最高档作为“一般”或“严重”的区分标准,着重以处罚结果是否严重作为区分标准。同时,参考信用部门(信用北京)公示实践,仅对特种行业(食药品、特种设备等)缩短公示期进行限制,不涉及文化领域。因此允许对于结果“严重”分类的情形在符合法规规定要件的前提下,进一步缩短公示期。
2.非以上结果“严重”情形,违法行为分类均认定为“一般”,按照《条例》规定,公示期1年、6个月、3个月不等。上述“一般”分类的,均可依申请进一步缩短公示期至3个月(本身公示期为3个月,不再缩短)。
3.处罚公示期为3个月的,保持与旧《目录》一致不变
《条例》规定,处罚公示期最短以及最短可缩至3个月,此时限不可再予以缩减。
简单总结:
执行标准变动情况
严重情形 | 一般情形 | |||
处罚公示期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修订前 | 修订后 |
A类:12个月 | 12个月,且不可缩 | 重新认定了“严重”标准,符合新结果“严重”标准的,公示期12,可缩至6;符合结果“一般”标准的,可缩至3。 | 12个月,可缩短至6个月 | 符合结果“一般”标准的,均变为“一般”,均可缩至3。 |
B类:6个月 | 6个月,“严重”的不可缩, | 全部变成“一般”分类,均可缩到3 | 6个月,可缩到3个月 | 保持不变 |
C类:3个月 | 3个月,“严重”和“一般”的都不可缩 | 全部变成“一般”分类,已是最短,都不再缩 | 3个月,不可缩 | 保持不变 |
(二)完成分类目录和权力清单、裁量基准的同步更新工作
根据近年来文化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修订情况,以及总队权力清单和裁量权基准的最新调整修订情况,同步对《目录》中职权事项、职权编码、法律依据、违法情节、处罚裁量基准等内容作了一致性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