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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关于修订<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2025-07-03 16:01    来源: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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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一、《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的修订背景是什么?

    为更好营造首都法治化营商环境,进一步加大助企惠民力度,持续推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优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开展,根据2024年年底修订出台的《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有关行政处罚公示相关规定,并经与市经信局沟通,总队完成了对《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新一轮修订工作。

    二、《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的主要修订内容是什么?

    (一)对缩短处罚公示期执行标准进行了优化调整

    旧《目录》是总队2020年严格按照市经信局和市司法局《关于编制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工作的函》编制的,新《条例》实施后,部分内容已经不适应新法对于《目录》编制的要求,主要表现在相关标准及执行的设置上:

    旧《目录》对于违法行为“一般”和“严重”的认定标准以及相应的公示期执行标准为:

    1.旧《目录》对每一项处罚职权对应的不同违法情节的违法行为均进行了“一般”和“严重”的区分,即便最严重的处罚在5万元以下,只要违法情节处于裁量权最高档,均认定为“严重”违法行为。

    存在问题:此认定标准与违法行为严重程度的实际不符。

    2.“严重”违法行为,公示期一律不得缩短。

    存在问题:新《条例》并未规定对于“严重”违法行为不得缩短公示期。只要符合相关要件,均可进行缩短操作。尤其对于前述实际处罚不重、但因其处于裁量权最高档的情形,规定不得缩短公示期,与优化营商环境原则理念不符。

    综上,此次我们对缩短处罚公示期执行标准进行了大幅调整,在尊重前期市司法局对于处罚职权对应违法行为性质判定的前提下,坚持结果导向,按照结果进行“一般”和“严重”的划分,从而确定可缩短公示期的期限,重点对“小过”违法行为加大了缩短公示期力度,达到实质上的“过错-处罚-公示”相当,进一步释放优化营商环境政策利好,切实助企惠民。调整后的标准及执行规则如下:

    1.处罚结果为较大数额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单位5万元以上,个人1万元以上,与听证标准保持一致)、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的,违法行为分类为“严重”,公示期为1年,可依申请缩短公示期至6个月。

    说明:不再以违法行为是否处于处罚职权裁量最高档作为“一般”或“严重”的区分标准,着重以处罚结果是否严重作为区分标准。同时,参考信用部门(信用北京)公示实践,仅对特种行业(食药品、特种设备等)缩短公示期进行限制,不涉及文化领域。因此允许对于结果“严重”分类的情形在符合法规规定要件的前提下,进一步缩短公示期。

    2.非以上结果“严重”情形,违法行为分类均认定为“一般”,按照《条例》规定,公示期1年、6个月、3个月不等。上述“一般”分类的,均可依申请进一步缩短公示期至3个月(本身公示期为3个月,不再缩短)。

    3.处罚公示期为3个月的,保持与旧《目录》一致不变

    《条例》规定,处罚公示期最短以及最短可缩至3个月,此时限不可再予以缩减。

    简单总结:

    执行标准变动情况


    严重情形

    一般情形

    处罚公示期

    修订前

    修订后

    修订前

    修订后

    A类:12个月

    12个月,且不可缩

    重新认定了“严重”标准,符合新结果“严重”标准的,公示期12,可缩至6;符合结果“一般”标准的,可缩至3。

    12个月,可缩短至6个月

    符合结果“一般”标准的,均变为“一般”,均可缩至3。

    B类:6个月

    6个月,“严重”的不可缩,

    全部变成“一般”分类,均可缩到3

    6个月,可缩到3个月

    保持不变

    C类:3个月

    3个月,“严重”和“一般”的都不可缩

    全部变成“一般”分类,已是最短,都不再缩

    3个月,不可缩

    保持不变

    (二)完成分类目录和权力清单、裁量基准的同步更新工作

    根据近年来文化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修订情况,以及总队权力清单和裁量权基准的最新调整修订情况,同步对《目录》中职权事项、职权编码、法律依据、违法情节、处罚裁量基准等内容作了一致性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