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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第四批《初次违法后果轻微不予处罚清单》政策解读

日期:2025-08-26 10:08    来源: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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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一、第四批《初违不罚事项清单》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有关要求,2021年8月,总队制定出台《北京市文化市场初次违法后果轻微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在全国文化执法系统率先开展了“初违不罚”工作。截至2024年底,共配套公布了三批《初违不罚事项清单》,含53项“初违不罚”事项,累计办理不予处罚案件1353起,约占同时期行政处罚案件总量的21.6%,免除罚款总额超过2300万元,惠及企业超过千家。同时,总队推动天津、河北同步实施,实现京津冀“初违不罚同事同标”,为释放三地文旅市场活力提供有力保障。2024年,总队“初违不罚”工作获评年度北京市营商环境改革最佳实践案例。

    2025年,在用足用好前三批《初违不罚事项清单》并总结实施经验的基础上,总队启动了第四批《初违不罚事项清单》的研究出台工作,旨在让更多首都文旅企业切实感受到我市优化营商环境政策的利好。

    二、第四批《初违不罚事项清单》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主要依据有法律法规类文件3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范性文件类4件,《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北京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20〕2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关于全面推广轻微违法免罚和初次违法慎罚制度的指导意见》(京依法行政办发〔2022〕2号)。

    三、第四批《初违不罚事项清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北京市文化市场第四批《初违不罚事项清单》,共10项“初违不罚”事项。按照行业领域分类,新闻出版类2项,传统文化类4项,广播电视类3项,版权类1项,旅游类1项。按照执法事由分类,具体为三大类:

    1.应办理相关手续未办理或应备案未备案类。该类事项入选3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1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项。

    2.应执行相关规定或履行相应义务(应送交、记录、保存、填报等)未执行或履行类。该类事项入选3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1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项,《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1项。

    3.其他“小过”低风险违法违规行为。该类事项入选5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1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1项,《娱乐场所管理条例》1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项,“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

    四、相对人认识到违法行为,但是现场无法改正,如何处理?

    我们在具体实施“初违不罚”时,“及时改正”是适用三要素之一,相对人“及时改正”后,方可不予处罚。违法行为具备整改条件的,可以当场改正,或在执法机关限定的时间内改正。不具备整改条件或者改正已无实际意义,违法主体承诺依法合规的,视为及时改正。

    比如本批清单中,对大多数违法行为的改正要求均包括“立即改正或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改正”,不要求必须现场改正。

    五、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未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是否属于本批清单中“组织艺术考级活动考级简章内容不符合规定”的情形?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处罚事项确实包含“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未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和“考级简章内容不符合规定”两项内容,但是清单的制定要遵循“依法行政、企业有感、风险可控”三项“初违不罚”基本原则,确保纳入清单事项均是文化市场易发多发的低风险违法行为。“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未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相较于“考级简章内容不符合规定”,我们认为社会危害性更大、违法行为风险更高,因此仅考虑将“考级简章内容不符合规定”纳入清单事项,“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未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不适用初违不罚。

    同样道理,在本批次清单中,编码为C4859200清单事项的违法行为限定在“《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的持证单位需继续使用许可证,未在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按照规定申领”的情况;编码为C4858600清单事项的违法行为限定在“《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的持证单位需要变更注销《许可证》未及时履行规定程序”的情况;编码为C4858000清单事项的违法行为限定在“《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的持证单位将接收设施的终端安置到其规定接收范围外的场所”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