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三批《初违不罚清单》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市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有关精神,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以下简称“总队”)于2021年8月制定出台了《北京市文化市场初次违法后果轻微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简称《办法》),公布了首批20条文化市场《初次违法后果轻微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以下简称《初违不罚清单》)。2022年3月,公布实施了第二批18项《初违不罚清单》,两批清单共计38项。2024年,在用足用好两批《初违不罚清单》并总结实施经验的基础上,总队启动了第三批《初违不罚清单》的研究出台工作,让更多首都文旅企业切实感受到我市优化营商环境政策的利好。
二、第三批《初违不罚清单》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82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市文化市场执法实践,制定了《办法》及三个批次的《初违不罚清单》。
三、第三批《初违不罚清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北京市文化市场第三批《初违不罚清单》,共15项不予处罚事项。按照行业领域分类,新闻出版类5项,传统文化类5项,广播电视类1项,电影类1项,网络文化类2项,旅游类1项。按照执法事由分类,具体为三大类:
1.应办理相关手续未办理或应备案未备案
该类事项入选7项。其中适用《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项,适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项,适用《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项,适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项。
2.应记录、保存相关材料未记录、保存
该类事项入选1项,适用《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3.应建立相关制度未建立或执行相关规定未执行
该类事项入选7项。其中适用《图书出版管理规定》1项,适用《印刷业管理条例》1项,适用《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1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1项,适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1项,适用《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1项,适用《导游管理办法》1项。
四、相对人如对“初违不罚”决定不服,如何救济?
“初违不罚”和行政处罚一样,都是执法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比如这次“初违不罚”清单中,某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领取营业执照后未按规定备案,我机关对其作出的“初违不罚”决定,在法律层面给予负面评价,对其权利义务也产生了影响,因此该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具有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我们在作出“初违不罚”的同时,也会主动书面告知该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享有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充分保障对相对人的司法救济。
五、具体实施“初违不罚”时,及时改正是怎么认定的?
我们在具体实施“初违不罚”时,市场主体的违法行为同时满足“首次+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构成要素,可以不予处罚。“及时改正”就是限定违法行为要具备整改条件。及时改正包括市场主体当场改正,或在执法机关限定的时间内改正。违法行为终了,不具备改正条件或者改正已无实际意义,违法主体承诺规范经营的,视为及时改正。
比如这次“初违不罚”清单中,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建立自审制度,“及时改正”就是立即或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建立自审制度。再如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放映广告,电影院承诺今后规范放映广告的,视为及时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