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什么是“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答: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是规范行政执法的三个制度的统称,即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二、问:制定“三项制度”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答: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对“三项制度”进行了规定:
(一)关于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规定。1、第5条第3款:“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2、第34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3、第39条:“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4、第41条第1款:“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向社会公布。”5、第55条第1款: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6、第48条:“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二)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关于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规定。第47条:“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
(三)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规定。第5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在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发布实施后,各地、各领域纷纷发布对应的“三项制度”与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衔接落地,我们与之对应的就是本通知中的《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公示规范》等三项制度。
三、问:执法公示在哪里进行?
答:执法公示以政府或者部门网站公示为主,以办公场所现场公示、政务新媒体公示等为辅。通知中规定的形式主要包括同级政府或本单位门户网站、办事大厅和接待窗口统一公示采用发布公告,通过电视、报纸、杂志等发布相关信息,设置公示栏或者电子显示屏公布,在接待窗口公示执法程序、办事指南和工作人员的岗位工作信息等。
四、问:我被你单位行政处罚后是否会公示我的个人信息?
答:行政处罚决定公示采取公示处罚决定摘要的方式进行,个人将隐去真实姓名;行政检查结果公示采取公示摘要信息的方式,个人将隐去真实姓名。公示信息不包含身份证号及个人隐私,另外,对于符合下列情形的行政执法结果不予公示:(一)当事人属于未成年人的;(二)涉及国家秘密的;(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四)公示后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者社会稳定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示的其他情形。
五:问:什么是执法过程全记录,都记录什么内容?
答:规范所称执法全过程,是指从行政执法程序启动直至执法程序完结经历的过程。
行政检查的全过程自检查活动开始,包括现场核查、送达、复查等一般程序环节和询问、勘验、抽样、鉴定、责令改正等特别程序环节。
行政处罚的全过程自获取违法线索开始,包括受案、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终结等一般程序环节和抽样调查、先行登记保存、听证、中止、延期等特别程序环节。
六、问:执法过程全记录可以复制和拷贝吗?
答: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为行政执法机关内部资料,不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基于办案需要,依法调阅、复制相关案件执法过程记录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协助提供。
行政执法相对人要求查阅、复制与其相关的执法过程记录的,执法队伍应当协助提供,但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或者举报人、投诉人以及其他第三人的信息。已经结案归档的执法过程记录,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查阅、复制手续。
行政强制的全过程自呈报审批开始,包括审查决定、催告、送达、实施、终结等一般程序环节和中止、延期等特别程序环节。
七、问:什么情况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答:本通知中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有以下内容: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拆除违法修建的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五)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或者向监察机关移送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的决定;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强制决定;
(七)执法队伍认为属于重大的其他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强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