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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化市场初次违法后果轻微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问答

日期:2021-08-18 14:21    来源: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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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问题一:

    请问总队此次推出的文化市场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制度有何首创性?

    答:《北京市文化市场初次违法后果轻微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是总队探索建立包容审慎执法模式的具体尝试。《实施办法》以新修订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为指引,提前谋划、主动创新,在认真总结以往执法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完善不予行政处罚工作机制,推动文化市场监管关口前移。《实施办法》分别对"初次"、"后果轻微"和"及时改正"的情形和要求做了解释,帮助执法队员准确判断和适用。设计出台了合法便民高效的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同时规定了初次违法后果轻微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具体实施程序,强调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实施办法》是总队在全国文化执法系统率先开展"初次违法后果轻微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创新成果,是对新《行政处罚法》裁量不予处罚制度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落地见效的具体实践,是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全面推进实施首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事中事后监管、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文化市场营商环境的重大举措。

    问题二:

    《实施办法》的出台和实施,如何切实有效增强市场从业者的获得感和安全感?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在增强市场从业者安全感方面,《实施办法》旨在营造更加宽松的文化市场经营环境,推动建立"刚柔相济"的包容审慎执法模式。《实施办法》明确了开展不予行政处罚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确定了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规定了不予行政处罚的具体实施程序和要求,制定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确保做到"不该罚的坚决不罚",让市场从业者对监管有明确预期。

    在增强市场从业者获得感方面,我单位始终将工作着力点放在引导市场从业者健康发展上。在《实施办法》的起草过程中坚持"惩教结合"原则,结合首都文化市场实际,选取了时常发生但危害后果轻微、当事人易于改正的20项违法行为,作为此次试行的不予行政处罚清单,预计可减少全年行政处罚量的20%,让市场从业者切实感受到我市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利好。

    问题三:

    如果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了,那么还怎么有效震慑违法行为?是否对依法经营的从业者不公平呢?

    答:轻微违法行为也是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不会改变违法行为的性质。在当下以信用为基础的信用社会大环境下,违法行为对市场从业者造成的负面信用影响往往远大于处罚内容。因此,在《实施办法》的起草过程中,我单位同时坚持风险可控原则,配套出台了《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分级分类监管管理办法(试行)》,将违法行为信息纳入市场从业者信用评价档案,实施市场从业者分级分类管理。一方面,对符合标准、不予处罚的当事人,降低其风险信用评价分值,提高检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另一方面,加大对守信企业的表彰宣传力度,对于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从业者,合理降低检查比例和频次,探索实施"电子函询-自我声明"检查模式,营造更加宽松的市场营商环境。

    问题四:

    市场从业者如何依据《实施办法》判断自己的违法行为是否属于"初次"?

    答:初次违法主要从两个方面考量。第一是违法时间的连续性。初次要求市、区两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系统以及由旅游、文物、宗教职权划出部门移交的违法行为记录中无针对当事人的违法记录,并不以《实施办法》出台前后为分界点。第二是违法行为的同一性。违法行为属于同一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同一种违法行为,不是不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同种类的违法行为。

    举个简单的例子,某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因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被依法查处,只要本次被查处之前没有同样的违法记录,本次违法行为即为"初次";如果本次被查处之前有同样的违法记录,本次违法行为就不为"初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