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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分级分类监管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日期:2022-04-12 15:14    来源: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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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办法》为什么要修订?

  为贯彻落实好市委市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有关精神,进一步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构建一体化综合监管体系,高标准完成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建设任务,总队近期对2021年7月20日出台的《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分级分类监管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做了优化升级。修订后的《办法》从市场主体视角出发,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着力构建以风险为基础、以信用为抓手、以企业有感为目标的分级分类监管机制。
  二、《办法》如何突出以风险为基础的预警管理?
  一是构建“红”“黄”“蓝”“绿”四级客观风险评价体系。总队紧扣《关于进一步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构建一体化综合监管体系的工作方案》工作要求,统筹推进风险监管制度建立健全。立足首都文化行业特点,充分结合文化市场发展状况,科学划定文化市场各行业主体所承担的先天性固有风险。确定安全生产影响程度、人员聚集程度、提供文化产品或服务的内容安全程度、受疫情影响程度、企业经营规模、从业人员数量、所在地域等客观生产经营因素作为评价要素,制定风险评级标准,创新构建“红”“黄”“蓝”“绿”四级客观风险评价体系。
  二是构建随机风险预警管理机制。依托文化执法信息化工作平台,重点做好“异常投诉举报”分析;依托文化执法网吧监控系统和网络执法智能监管平台,重点做好网络文化产品风险预警提示;及时关注社会舆情,做好行业领域市场经营主体受国家(社会)重大活动、重大政策调整、重大事件影响等临时性高风险预警提示;和市经信局构建信息互联互通工作机制,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紧扣“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开展风险预警管理。
  三是树立以风险防控为核心的监管理念。通过构建“红”“黄”“蓝”“绿”四级客观风险评价体系和风险识别、评估、预警、防范的全流程随机风险预警管理机制,加强对市场经营行为的风险监测分析,突出对市场经营主体潜在风险的感知预判能力、线索发现能力和精准查实能力,提高监管及时性、精准性、有效性。
  三、《办法》如何全面推进试点场景化监管,突出精准执法?
  一是强化科技支撑,推进文化市场精准化、智能化、综合性监管。持续加强市场主体“风险+信用”台账库建设,目前台账库已覆盖全部文化市场门类,市场主体扩展至5万余家。将原执法系统7类主体“红”“黄”“蓝”三色分级评价体系升级为44类主体“红”“黄”“蓝”“绿”四色分级评价体系。实现执法数据和评价数据的实时联动,设置加减分规则,积分实施动态升降和分级管理。实现包括“双随机”抽查、远程非现场检查、移动执法办案、执法结果信息公示等工作在内的全流程自动控制,优化执法资源配置,以科技手段打造更加公正、公开、透明的营商环境。
  二是落地实施五个试点监管场景“一业一单”和“一业一查”。紧扣一体化监管主题,对涉及多部门监管的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旅行社、星级饭店、景区和在线旅游五个试点监管场景,建立健全由市文旅局和总队牵头统筹,市公安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委、市城管执法局等部门共同监管的工作机制。探索推行“一业一单”。针对一个场景,整合相关部门检查要求,制定统一检查单,各部门按照统一检查单开展检查。探索推行“一业一查”。对同一类市场主体统筹开展检查。
  三是有效推进执法力量精准投放。突出“风险+信用”评价在“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的应用,将其作为执法监管力量分配的基准,不同评价适用不同的监管力度和强度。对于风险较低、信用较好的蓝色市场经营主体,合理降低检查比例和频次,抽中占比为10%,尽量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对于信用欠佳,有一定风险的黄色市场经营主体,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抽中占比为40%,加强日常监督;对于信用很差,有严重风险的红色市场经营主体,大幅度提高检查比例和频次,抽中占比为50%,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有效推进执法力量精准投放,充分提高文化执法效能,破题首都文化执法“大市场、小队伍”的矛盾。
  四、《办法》如何体现以企业有感的目标?
  一是探索实施非现场监管。加强对绿色、蓝色市场经营主体的支持服务力度,推动绿色、蓝色市场经营主体自觉加强风险预防和化解。对绿色市场经营主体探索推行“自我声明”监管模式,建立合法经营承诺机制,每年向执法机关提供合法经营的声明及相关材料;对蓝色市场经营主体探索开展“电子函询+自我声明”检查模式,企业开展自查并线上反馈,通过视频连线等方式展示检查事项相应情况。大幅度降低现场检查频次,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做到既“无事不扰”,又“无处不在”。
  二是结合全市执法工作实际打好组合拳。强化《办法》实施的体系支撑,在具体实施行政处罚时,将市场经营主体的“风险+信用”评价结果纳入自由裁量范畴,和违法情节、违法经营额、违法所得等一并综合考量确定处罚幅度。在具体实施初次违法后果轻微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工作时,虽然没有作出处罚,但是要将违法信息计入“风险+信用”评价,既“轻微免罚”,又“违法必究”。
  三是配套做好信用修复等惠民便民措施。配合分级分类监管,总队持续推进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修复工作。及时调整《行政处罚行为分类目录》,严格执行《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依申请缩短行政处罚公示期限办理办法》,及时公示并更新维护市场经营主体的执法公示信息,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同时,总队着力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文化市场信用环境,注意加强社会宣传,鼓励市场经营主体遵法守规、诚信经营,促使守法经营成为自身约束和内在要求,不断修复并提升自身的信用评价值。
  五、能否通过示例说明市场经营主体动态管理是怎样实现的?
  如某娱乐场所经营主体“风险+信用”评分760,被评为为蓝色等级(信用良好),执法机关采取“电子函询+自我声明”检查模式,将电子版执法检查单发往市场经营主体进行书面函询,市场经营主体开展自查并线上反馈,通过视频连线等方式展示检查事项相应情况。
  后该娱乐场所经营主体经市民投诉举报,执法机关查处后对其作出重大行政处罚,该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扣100分,总分扣80分变为680,被降级为黄色等级(信用欠佳)。处罚公示期一年,一年内执法机关按相关规定加强对该场所的监督检查频次,该场所三次检查均合格,但因检查时间在处罚公示期内,不能加分。下一年,正常续存并营业的,信用积分加20分,在风险评分不变的情况下,总分变为696分,继续评为黄色等级(信用欠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