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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综合执法
  • [发文机构]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 [实施日期] 2022-04-12
  • [成文日期] 2022-04-12
  • [发文字号] 京文执发〔2022〕23号
  • [废止日期]
  • [发布日期] 2022-04-12
  • [有效性] 有效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关于印发《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分级分类监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2-04-12 09:12    来源: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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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文化和旅游局,总队各部门、宣传和执法保障中心: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分级分类监管管理办法》已经总队党委扩大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分级分类监管管理办法(试行)》(京文执发〔2021〕3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2022年4月12日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分级分类监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更好规范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推动首都文化执法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北京市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信用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政策文件,结合首都文化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以下简称总队)和各区文化和旅游局(以下统称文化综合执法部门)适用本办法的规定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新闻出版(含网络出版)、文化(含网络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含互联网视听节目)、旅游、文物行业市场经营主体、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团体场所实行以“风险+信用”评价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各类市场经营主体包括:出版单位、印刷复制企业、出版物发行单位;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单位、娱乐场所经营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艺术品经营单位、社会艺术考级机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设置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接收电视节目的单位、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单位、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旅行社总社、旅行社分支机构、等级景区、星级饭店、在线旅游服务或产品经营者;文物拍卖企业等。

已纳入全市综合执法信息化工作平台台账库的文化市场领域非许可类经营主体及擅自从事许可经营活动被文化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的主体,参照本办法适用“风险+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监管。

本办法所称文物保护单位包括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区级文物保护单位。

本办法所称宗教团体场所包括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

本办法所称“风险+信用”评价,是指总队根据“合法、公正、适用”原则,以信用档案为基础,充分结合风险预警信息,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评价方法,构建“风险+信用”评价模型,对市场经营主体信用状况进行量化,确定信用等级,并以数值或文字形式记录的一种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分级分类监管,是指运用“风险+信用”评价结果,对市场经营主体进行评级,并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的过程。

第四条   总队构建本市文化综合执法“风险+信用”评价体系及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平台。信用档案信息的归集、公示和使用,遵循合法、客观、准确、必要和安全的原则,依法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  总队负责对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信用评价、风险预警和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统筹,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全面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整体工作。

第二章  “风险+信用”评价体系

第六条  参照国际通行的350-950分值范围和《北京市行业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参考指南》,结合本市文化综合执法实际情况,市场经营主体“风险+信用”评价结果在档案系统中分为“红(差)、黄(中等)、蓝(良好)、绿(优秀)”四个等级,具体划分标准和信用风险情况释义如下:

红色  350≤X<500 信用很差,有严重风险;有很大不确定因素;

黄色 500≤X<750 信用欠佳,有一定风险;有不确定因素;

蓝色 750≤X<850 信用较好,风险较低;处于正常循环状态,不确定因素较小;

绿色  850≤X≤950 信用很好,基本无风险;处于良性循环状态,不确定因素很小。

“风险+信用”评分由风险指标评分和信用指标评分共同构成,具体公式为风险指标评分×20%+信用指标评分×80%。

积分达到950分或者350分后不再变化,评价结果实施动态升降和分级管理。

第三章  风险评价和预警管理

第七条  构建科学、规范、严密的风险评价和预警管理工作机制,加强对市场经营行为的风险监测分析,突出对市场经营主体潜在风险的感知预判能力、线索发现能力和精准查实能力,提高监管及时性、精准性、有效性。

第八条  文化市场经营主体的客观风险评价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具体计分和风险情况释义如下:

1.行业客观风险评分主要参考行业固有特点和经营方式,是一般市场主体从事该行业所承担的先天性固有风险。评价标准从安全生产影响程度、人员聚集程度、提供文化产品或服务的内容安全程度、受疫情影响程度、企业经营规模、从业人员数量等六个生产经营因子和经营住所地因素定量分析,综合考量评级。

2.行业客观风险总得分为六个因子得分与地域风险得分之和,具体分为:

红色    0≤X≤140 有较高风险;

黄色 140<X≤280 有一般风险;

蓝色 280<X≤420 有较低风险;

绿色  420<X≤560 基本无风险。

3.客观风险六个因子每个满分80分,分为四档,每20分为一档。具体分为一档(较高风险,20分以下)、二档(一般风险,30-40分)、三档(较低风险,50-60分)、四档(基本无风险,70-80分),市区两级文化综合执法部门结合市场实际对各行业的每个因子打分,以各单位对每个因子打分的平均分作为最终得分。

4.同一行业不同地域的市场经营主体,结合住所地确定不同的地域风险指标,该项评价指标满分80分,分为四档,每20分为一档。旅游行业地域风险指标为:一档(东城、西城、朝阳、海淀、丰台、昌平、延庆,20分以下)、二档(大兴、通州、房山、怀柔、密云,30-40分)、三档(石景山、平谷,50-60分)、四档(顺义、门头沟,70-80分)。除旅游行业外其他行业地域风险指标为:一档(东城、西城、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20分以下)、二档(大兴、通州、顺义、昌平、房山,30-40分)、三档(平谷、怀柔、密云,50-60分)、四档(门头沟、延庆,70-80分)。

第九条  市区两级文化综合执法部门依据各行业客观风险评价实施客观风险预警管理,树立以风险防控为核心的监管理念,将监管资源更多配置在高风险行业领域,推进执法力量的精准投放。

第十条  文化市场经营主体的随机风险评价主要参考“投诉举报”“行业信息”“社会舆情”“线索提示”和市场监管提示信息等指标。

1.“投诉举报”指标,包括文化综合执法部门收到的社会投诉举报、同级机关转办、上级机关交办等包含违法行为线索的信息。

2.“行业信息”指标,某行业领域市场经营主体受国家(社会)重大活动、重大政策调整、重大事件影响等临时性高风险预警信息。

3.“社会舆情”指标,可能引发或正在发生的对相关行业领域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4.“线索提示”指标,文化综合执法部门利用网吧监控系统、网络执法智能监管平台、文化市场义务监督员和网格员巡查监督等发现的风险提示信息。

5.市场监管提示信息,根据市经信局“重点关注对象名单机制”调整风险评级。

第十一条  随机风险预警管理为临时性评级管理机制,在预警管理期间内“风险+信用”评分暂时锁定,“风险+信用”评分和评级管理暂时脱钩,预警管理期结束后解锁“风险+信用”评分并实施相应评级管理。具体管理规则为:

1.“投诉举报”风险预警,以月为监测周期,某行业领域受到的社会投诉举报、同级机关转办、上级机关交办等包含违法行为线索的信息占比达到正常比例2倍以上的,该行业领域或特定市场经营主体按照红色评级管理,为期30天;

2.“行业信息”风险预警,某行业领域市场经营主体受重大政策调整、重要时间节点重大事件活动影响的,该行业领域市场经营主体按照红色评级管理,为期30天;

3.“社会舆情”风险预警,可能引发或正在发生的对相关行业领域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社会舆情,该行业领域市场经营主体按照红色评级管理,为期30天;

4.“线索提示”风险预警,以周为监测周期,文化综合执法部门利用网吧监控系统、网络平台监控系统、义务监督员、网格员检查等发现的某行业领域或个别市场经营主体、文化产品存在风险的,该行业领域或特定市场经营主体按照红色评级管理,为期15天。

5.市场监管提示信息风险预警,以月为监测周期,根据市经信局共享的“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将名单所列企业按照红色评级管理,直到该企业被移出“重点关注对象名单”为止。

第四章  信用评价和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文化市场经营主体信用档案由“基本信息”“审批事项”“检查信息”“违法信息”四个基本要素构成。对查处的擅自从事类经营活动主体补充建立无资质档案库,库内主体档案信息由“基本信息”“检查信息”“违法信息”三个基本要素构成。

“基本信息”包括市场经营主体的登记核准信息和日常经营等信息。

“审批事项”包括市场经营主体的许可资质等信息。

“检查信息”指文化综合执法部门对市场经营主体行政执法检查的情况。

“违法信息”指文化综合执法部门对市场经营主体违法行为查实的情况,包括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移送和公告、申请强制执行等情形。

第十三条  信用评价具体记分规则为:

1.基础评分为650分。在本办法实施后,文化市场经营主体的初始得分以650分为基础,综合上两个年度市区两级文化综合执法部门执法数据赋分。

2.正常续存并营业的,每年积20分。

3.单次执法检查合格积10分。检查发生在处罚公示期内的,不加分。

4.经调查确定存在违法行为但因无处罚规定或者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扣30分;作出非重大行政处罚的扣50分;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的扣100分;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扣100分。

5.发现以下情形,根据具体情况一次性扣100分,与行政处罚不重复扣分:

(1)发生涉政涉意识形态、涉未成年人、涉“黄赌毒”、涉安全生产类问题被相关部门通报并查实的;

(2)被市委市政府、中宣部、文旅部、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等上级机关通报并查实的;

(3)被纳入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的;

(4)被媒体报道并查实、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五章  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和服务

第十四条  文化综合执法部门依据市场经营主体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对于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合理降低检查比例和频次,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对于信用风险一般的市场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对于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适当提高检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

第十五条  以本系统市场经营主体“风险+信用”评价为基础,全面升级“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根据分级情况,确定市场经营主体的被抽查概率,具体如下:

蓝色主体  抽中主体占比10%;

黄色主体  抽中主体占比40%;

红色主体  抽中主体占比50%。

各级文化综合执法部门利用全市执法工作信息化平台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日常检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原则上一律使用“双随机”方式开展。在具体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时,要做到对同一市场经营主体“进一次门、查多项事”;配合市文旅局、市市场监管局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开展部门联合双随机检查工作时,要做到对同一市场经营主体“一次检查、全面体检”,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的干扰。

第十六条  全面推进分级分类差异化服务和监管。

加强对绿色、蓝色市场经营主体的支持服务力度,为其提供权益保护绿色通道。对绿色市场经营主体推行“自我声明”监管模式。每年经营主体需向执法机关提供合法经营的声明及相关材料,除专项执法任务、接办投诉举报等情况外,执法机关每年组织较低比例抽查,大幅度降低现场检查频次。

绿色市场经营主体无正当理由不提供合法经营声明及相关材料的,降级为蓝色主体,“风险+信用”评分降为800分。

对蓝色市场经营主体探索开展“电子函询+自我声明”检查模式。文化执法部门将电子版执法检查单发往市场经营主体进行书面函询,市场经营主体开展自查并线上反馈,通过视频连线等方式展示检查事项相应情况。逐步降低现场检查频次,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蓝色市场经营主体无正当理由不配合“电子函询+自我声明”检查模式的,降级为黄色主体,“风险+信用”评分降为550分。

加强对黄色以下市场经营主体的监管,组织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指导其规范经营。探索建立重点监管清单制度,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之外,部署网格员等群防群治力量,实施重点检查或专项检查,加强日常监督。

对红色市场经营主体,每年至少全覆盖检查两次。在重大时间节点开展重点区域专项检查中,该区域内红色市场经营主体要求全覆盖检查。

第十七条  各级文化综合执法部门对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执法检查、调查的市场经营主体,可依据情节严重程度、危害后果等进行相应降分调级管理,并在文化综合执法部门官网公示。具体如下:

1.执法现场拒不提供各类文件材料以备查验或者拒绝接受执法询问的,每次扣信用评分20分;

2.推诿、搪塞或者拒不前往文化综合执法部门接受调查的,每次扣信用评分20分;

3.如因上述两种情形导致案件无法继续办理的,直接降级为红色主体,信用评分降为400分。

各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将“风险+信用”评价结果纳入自由裁量范畴,和违法情节、违法经营额、违法所得等一并综合考量确定处罚幅度。

第十八条  切实用好“风险+信用”评价结果,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文化市场信用环境。不断提升行业自治水平,促进市场经营主体加强信用管理、提升诚信意识,促使市场经营主体加强自我监督、履行法定义务。进一步加强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建设,扶持其开展行业服务规范制定、行业自律管理、从业人员资质认定等工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自我管理、自我规范的作用。

第六章  权益保护

第十九条  全面依法公开《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分级分类监管管理办法(试行)》和市场经营主体“风险+信用”评分依据,适时依法公开文化综合执法“风险+信用”评价结果,增加企业运营、行政监管等情况的社会透明度。

第二十条  持续推进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修复。加强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修复工作,及时调整《行政处罚行为分类目录》,严格执行《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依申请缩短行政处罚公示期限办理办法》,及时公示并更新维护市场经营主体的执法公示信息,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市场经营主体对其执法公示信息有异议的,可向总队提出异议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总队应当在受理异议复核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执法信息数据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文化综合执法部门在开展“风险+信用”评价及分级分类监管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总队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