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正式发布第四批《初违不罚清单》,新增10项不予处罚事项,覆盖新闻出版、传统文化、广播电视、版权、旅游五大行业。清单明确了不予处罚的适用范围、情形及认定标准、违法行为名称等要素,且被纳入2025年北京市全面优化营商环境打造“北京服务”行动方案重点任务清单,为首都文化市场注入法治温度与发展活力。
回溯“初违不罚”推进历程,2021年8月,总队在全国文化执法系统率先出台《北京市文化市场初次违法后果轻微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截至2024年底,已公布三批清单共53项事项,累计办理不予处罚案件1353起,占同期行政处罚案件总量的21.6%,免除罚款超2300万元,惠及企业超千家。同时,总队推动京津冀“初违不罚同事同标”,为三地文旅市场活力释放提供支撑,相关工作获评2024年度北京市营商环境改革最佳实践案例。
2025年,总队总结前三批清单经验后,启动第四批清单研究出台工作,让更多文旅企业享受政策红利。此次10项事项按执法事由分三类:一是应办手续未办或应备案未备案类(3项),涉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二是应履行义务未履行类(3项),关联《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三是其他“小过”低风险违法类(5项),涵盖《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清单制定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3部法律法规及4件规范性文件,遵循“依法行政、企业有感、风险可控”原则,仅纳入文化市场易发多发的低风险违法行为。
从一纸清单到企业切实获得感,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以柔性执法书写优化营商环境“北京答卷”。随着第四批清单落地,首都文化市场将在规范与活力间持续前行,为全国文化市场治理提供可复制的“北京经验”。
附件:北京市文化市场第四批《初次违法后果轻微不予处罚清单》
序号 | 领域 | 编码 | 违法行为 | 违法依据 | 处罚依据 | 适用条件 | 管理措施 | 行使层级 |
1 | 出版 | C4874200 | 连续性内部资料使用了“××报”、“××刊”或“××杂志”、“记者××”、“期刊社”、“杂志社”、“刊号”等字样,或是在内文中以“本报”、“本刊”自称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连续性内部资料不得使用“××报”、“××刊”或“××杂志”、“记者××”、“期刊社”、“杂志社”、“刊号”等字样,不得在内文中以“本报”、“本刊”自称。”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编印、发送内部资料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其中,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违法行为的,对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予以没收,超越发送范围的责令收回。” |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及危害后果轻微,没有产生社会不良影响;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交流,有合法内资号,不以营利为目,立即改正或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改正。 | 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法规宣传教育提示,签署承诺书 | 市文化和旅游局;各区文化和旅游局 |
2 | 出版 | C4874600 | 未按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八条送交样本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内部资料的编印单位须在印刷完成后10日内向核发《准印证》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送交样本。”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五)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送交样本的;” |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及危害后果轻微,没有产生社会不良影响;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交流,有合法内资号,不以营利为目,立即改正或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改正。 | 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法规宣传教育提示,签署承诺书 | 市文化和旅游局;各区文化和旅游局 |
3 | 文化 | C4811100 | 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领取营业执照后未按规定备案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 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及危害后果轻微,没有产生社会不良影响;立即改正或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改正。 | 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法规宣传教育提示,签署承诺书 | 市文化和旅游局;各区文化和旅游局 |
4 | 文化 | C4804800 | 组织艺术考级活动考级简章内容不符合规定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艺术考级机构应当在组织艺术考级前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考级简章内容应当包括开考专业、设点范围、考级时间和地点、收费项目和标准等。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未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及危害后果轻微,没有产生社会不良影响、未接到投诉;违法行为限定在“考级简章内容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且并非缺失收费标准和退费机制等核心信息;立即改正或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改正。 | 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法规宣传教育提示,签署承诺书 | 市文化和旅游局;各区文化和旅游局 |
5 | 文化 | C4813200 | 演出举办单位没有对演唱、演奏行为进行监督,并作出记录备查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派专人对演唱、演奏行为进行监督,并作出记录备查。记录内容包括演员、乐队、曲目的名称和演唱、演奏过程的基本情况,并由演出举办单位负责人和监督人员签字确认。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及危害后果轻微,没有产生社会不良影响;只遗漏记录单场演出,且演出内容无违规问题;立即改正或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改正。 | 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法规宣传教育提示,签署承诺书 | 市文化和旅游局;各区文化和旅游局 |
6 | 广电 | C4859200 | 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单位需继续使用许可证,未在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申领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二款 《许可证》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设置、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申领《许可证》。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细则下列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处罚: (二)对违反本细则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一万元至三万元罚款; |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限定在“《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的持证单位需继续使用许可证,未在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按照规定申领”的情况;违法行为及危害后果轻微,没有产生社会不良影响;违法行为或违法状态持续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立即改正或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改正。 | 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法规宣传教育提示,签署承诺书 | 市文化和旅游局;各区文化和旅游局 |
7 | 广电 | C4858600 | 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单位需要变更注销许可证,未及时履行本细则规定的程序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 《许可证》不得涂改或者转让。需要改变《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或者不再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及时报请审批机关换发或者注销《许可证》。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细则下列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处罚: (二)对违反本细则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一万元至三万元罚款; |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限定在“《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的持证单位需要变更注销《许可证》未及时履行规定程序”的情况;违法行为及危害后果轻微,没有产生社会不良影响;违法行为或违法状态持续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立即改正或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改正。 | 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法规宣传教育提示,签署承诺书 | 市文化和旅游局;各区文化和旅游局 |
8 | 广电 | C4858000 | 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单位将接收设施的终端安置到其规定接收范围外的场所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三款 依本细则取得许可的其他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收视人员范围,不得将接收设施的终端安置到其规定接收范围外的场所。禁止在本单位的内部闭路电视系统中传送所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细则下列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处罚: (二)对违反本细则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一万元至三万元罚款; |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限定在“《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的持证单位将接收设施的终端安置到其规定接收范围外的场所”的情况,接收节目频道的范围未超过许可证规定的范围;违法行为及危害后果轻微,没有产生社会不良影响;违法行为或违法状态持续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立即改正或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改正。 | 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法规宣传教育提示,签署承诺书 | 市文化和旅游局;各区文化和旅游局 |
9 | 版权 | C4827400 | 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 |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没有因违法行为产生社会不良影响(引发重大版权投诉、媒体曝光、舆情传播、国际影响等);涉案侵权软件总货值不超过50万元;仅有复制行为、自己使用,没有违法传播;不存在违法所得;在案件调查终结前,当事人与著作权人达成和解;当事人积极整改,主动删除侵权软件,推动软件正版化,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和影响。 | 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法规宣传教育提示,签署承诺书 | 市文化和旅游局;各区文化和旅游局 |
10 | 旅游 | C7101200 | 在线旅游经营者未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包价旅游合同有关信息 |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在线旅游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包价旅游服务的,应当依法与旅游者签订合同,并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合同有关信息。 |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未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包价旅游合同有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初次违法;合同已签订、信息可回溯;没有因违法行为产生社会不良影响(引发重大旅游投诉、媒体曝光、舆情传播、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等);没有对旅游者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损害,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已依法退赔;立即改正。 | 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法规宣传教育提示,签署承诺书 | 市文化和旅游局;各区文化和旅游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