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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日期:2021-02-04 15:19    来源: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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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原则是什么?  

答: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除依法需要保护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外,对适用一般程序查办的行政处罚案件,主动公开案件信息。

二、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内容和限制?

答: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当包括:(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二)被处罚人名称或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三)案由;(四)处罚依据;(五)处罚结果;(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七)救济渠道;(八)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安全,影响社会稳定;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以及自然人住所、肖像、电话号码、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

三、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方式和时限?

答: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门户网站以设立公开专栏的形式,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具体路径为总队官网-“行政执法公示”模块-执法结果栏目。(https://whsczfzd.beijing.gov.cn/zwgk/xzzfgs/zfxx/zfjg/xzcf/)。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自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依法予以公开。行政处罚决定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发生变更或撤销的,要在处罚决定变更或撤销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公开变更或撤销的信息。